(2013)旬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曹文波与刘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300号申请人曹文波,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宏飞,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曹文波与被执行人刘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权利人的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475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