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民辖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方敬忠与陈浩、吴明露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民辖初字第0017号原告方敬忠。被告陈浩。被告吴明露,系陈浩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敬忠与被告陈浩、吴明露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本市京口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