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梨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孙某某,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1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