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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蔡双祥与姚俊、周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0895号原告:蔡双祥,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涂山风景区。委托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俊,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周乐,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蚌埠市华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王兰兰,该公司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尹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兴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双祥与被告姚俊、周乐、蚌埠市华丰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双祥于2013年8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蔡双祥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蔡双祥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贵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