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4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东区施美文仪文化办公用品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区施美文仪文化办公用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976号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长虹科技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被告北京东区施美文仪文化办公用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丙10号。法定代表人杨爱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区施美文仪文化办公用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023651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东区施美文仪文化办公用品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一千四百零二万三千六百五十一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