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梧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梧行初字第2号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房屋拆迁征收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苍梧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梧行初字第2号原告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被告苍梧县人民政府。原告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不服被告苍梧县人民政府2013年3月8日作出的苍政发(2013)5号《苍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圩大园塘市场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根据苍梧县城区旧城改造建设的需要,于2013年3月8日作出苍政发(2013)5号《苍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圩大园塘市场房屋的决定》,决定对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所属的龙圩镇忠义街大园塘市场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后,同时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苍梧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苍梧县第十四届人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3、中共苍梧县委办公室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梧县“城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4、苍梧县卫生局关于整治县人民医院急救通道的请示;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苍梧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9号提案及苍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9号提案的答复(苍建函字(2012)第12号);6、苍梧县城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大园塘市场改造建设工作的报告;7、苍梧县财政局对征收龙圩大园塘市场房屋补偿资金的说明;8、龙圩大园塘市场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9、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拟被征收的龙圩镇大园塘市场房地产预估报告;10、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11、大园塘市场及周边改造会议记录共7份;12、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关于对龙圩大园塘市场改造建设方案的意见和建议;13、苍梧县城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关于龙圩大园塘市场改造有关问题会议纪要;14、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关于明确对龙圩大园塘市场征收税费承担问题的请示;15、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关于对大园塘市场征收价格问题的意见;16、中共苍梧县委办公室关于苍梧县四家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纪要(苍办阅(2013)2号);17、苍梧县城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送达回证及照片等;18、苍梧县城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及送达回证;19、苍梧县城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龙圩大园塘市场改造建设的方案;20、苍梧县龙湖临时市场建设经营合同书及场地使用合同;2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被告提供的证据1,拟证明在2011年大园塘市场改造已列入政府工作计划;证据2,拟证明政府工作报告已得到县人大会的批准;证据3,拟证明苍梧县县委、县政府有方案做好大园塘市场的改造;证据4,拟证明大园塘市场与苍梧县人民医院相邻,医院周围要整治;证据5,拟证明有委员提出了要对大园塘市场进行改造及改造的必要性;证据6,拟证明苍梧县城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了改造方案,建议县政府对大园塘市场进行依法征收;证据7,拟证明县财政局保证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据8,拟证明实施大园塘市场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较小,可以实施;证据9,拟证明大园塘市场房屋的预估价值;证据10,拟证明征收要委托评估公司,根据评估价格来进行补偿;证据11,拟证明对大园塘市场的改造问题反复征求了意见;证据12,拟证明原告是同意政府进行征收,但要求按委托评估价格来进行补偿;证据13,拟证明原告是同意进行征收改造的;证据14,拟证明原告同意被告征收,但要求补偿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征收大园塘市场的一切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金额由征收方来承担;证据15,拟证明原告要求按他们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来进行补偿;证据16,拟证明对大园塘市场进行征收经过了县四家领导班子会议讨论;证据17,拟证明苍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圩大园塘市场房屋的决定、关于征收大园塘市场房屋的公告已经向原告送达并公告;证据18,拟证明已通知原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证据19,拟证明对大园塘市场改造的具体内容;证据20,拟证明县政府有临时安置的具体措施,对大园塘市场内的经营者有搬迁安排;证据21,拟证明对大园塘市场改造的依据。原告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诉称:被告苍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一、大园塘市场不应作为征收对象予以征收。1、大园塘市场征收改建不属于公共利益,苍梧县人民政府无权做出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具备相应的情形才能做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但在本次征收中,苍梧县人民政府以旧城改建的名义实施“大园塘市场改建”项目,实际上是将此处作为房地产商业项目进行开发,即在此处建设高层商住大楼,不属于旧城改建的范畴。苍梧县人民政府以旧城改建为名做出征收决定,实为商业开发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属于新建建筑,不应划入危房或旧城改造范围。根据相关的行业规范,钢混结构的房屋的使用基准年限为50年,本案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设的钢混结构建筑,现正处于使用年限内,并非危房。大园塘市场经过多年的经营,基础牢固、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管理规范、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控设备,也并非基础设施落后。大园塘市场在建设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距离使用年限尚余几十年时间,根本不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现被告将这些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拆除这些尚在使用期限内的房屋,是对国家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3、被告作出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以旧城改造为名,但仅仅针对大园塘市场进行征收,而非对城区某路段进行整片改造。可见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选择性的,仅仅针对经济利益及商业利益最大的大园塘市场,并非在基于公平公正的整体建设规划情况下作出的。二、苍梧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在程序上严重违法。1、被告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及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征收房屋的活动中,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也应当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被告作出征收决定过程中,并未将补偿方案对外公布,也没有广泛征求意见,更没有给予被征收人征求意见的期限,其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保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根据苍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方案,针对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仅仅享有一次性货币补偿,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在本案中,补偿方案只字未提对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何补偿,反而要求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自行解除抵押及产权纠纷,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三、大园塘市场关系民生,如处理不当,影响市场内众多经营者及周边居民的安定,恐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导火索。大园塘市场内有业主近两百名,且有几百名经营者,与周边上万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大园塘市场内的几百名经营者,经过数十年的辛勤努力,服务于周边数万名居民,并形成了稳定长久的消费群体。对于这些经营者来讲,大园塘市场内的经营收入是其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甚至有部分经营者全家都在大园塘市场内进行劳作,这里的收入是他们全家的经济来源。可见大园塘市场的兴衰、地址的转移及搬迁,会严重影响到这些经营者的生活。而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却并未对征收后对经营者如何安置进行说明,也未对周边居民此后的生活采购方向作出指引。反而要求被征收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自行解除抵押及产权纠纷,将本属于政府征收应当承担的责任推至原告身上,要求原告承担政府错误行为带来的后果。如后续工作处理不当,将导致数百名经营者无生活来源,上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从而引起社会不稳定,后患无穷。综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予以撤销。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苍政发(2013)5号《苍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圩大园塘市场房屋的决定》,拟证明被告作出房屋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2、梧政复决字(2013)19号《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原告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征收决定。被告苍梧县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决定征收大园塘市场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1、征收大园塘市场并进行改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园塘市场房屋建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是只有一层约3553㎡的建筑。社会经济经过20多年的发展,市场经济已非常发达,现有的大园塘市场已根本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大园塘市场可用于经营的面积不多,导致大量的商品经营者不得不在市场周边占道经营,脏、乱、差现象时有出现。更严重的是,大园塘市场旁边是苍梧县人民医院,市场周边包括街道的杂乱环境给医疗救护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因交通阻塞贻误病人抢救的事情时有发生,病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很大威胁,迫切需要对大园塘市场进行扩建改造;2、做好对大园塘市场的改造是多年来政府的工作目标。被告在2011年2月24日向苍梧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抓好大园塘市场的改造,该《政府工作报告》得到了批准;3、对大园塘市场进行征收改造是苍梧县委、县政府推进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大决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以及梧州市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部署和要求,苍梧县委、县政府决定在2012年在全县开展“城乡建设年”活动,做好大园塘市场的改造及周边环境的整治是“城乡建设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二、被告征收改造大园塘市场的行为程序合法。1、大园塘市场的改造方案及补偿方案经过多方论证及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意见。自从把大园塘市场的改造列入“城乡建设年”活动之后,县政府曾多次召集多个部门召开了多次会议,达成了改造大园塘市场的共识。在2012年8月17日,被告召开了有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大园塘市场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并于2012年9月20日召开了原告方的股东代表座谈会,向其通报了政府初步评估的结果。亦多次与原告一方的代表进行协商,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共识:原告一方同意苍梧县人民政府征收大园塘市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但后来由于原告一方坚持要求按其自己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来补偿而没有达成最终的协议,责任在原告一方;2、被告作出的《苍梧县龙圩大园塘市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布并于2013年3月13日送达原告。原告说上述方案没有对外公布,没有广泛征求意见不是事实。被告作出的补偿方案,最核心的内容是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这一问题,早在2012年10月31日双方已达成了一致意见。所谓的不对外公布的问题,被告要征收的大园塘的产权主体只有一个,就是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向其送达了征收决定(含补偿方案)又怎能说不对外公布;3、关于原告提出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被告要征收原告的标的物是市场,市场的布局是根据城市规划来设定的。被告不可能在别的地方重建一个市场来跟原告置换,只能是货币补偿;4、按照《苍梧县龙圩大园塘市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结果公平公正合理。原告的大园塘市场的用途是市场,其经营方式是把大园塘市场用于出租以收取租金,是经营性质而非生产性质。征收大园塘市场需要搬迁和临时安置的是市场内的经营者,在搬迁过程中可能会停业的也是市场内的经营者,对原告没有影响。三、有关市场内经营户的安置问题。被告已着手做好了临时市场的搬迁准备工作,确保大园塘市场内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综上,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做如下确认:下列证据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的特征,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8、10、11、12、13、14、15、16、17、18、19、20、21;原告提供的证据1、2。对被告提供的证据9,不是正式的评估报告,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苍梧县龙圩镇忠义街大园塘市场房屋为钢混结构二层建筑,建筑面积3553.59㎡,土地使用权面积3559.50㎡,大园塘市场临近苍梧县人民医院。被告根据苍梧县城区旧城改造建设的需要,于2013年3月8日作出苍政发(2013)5号《苍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圩大园塘市场房屋的决定》,决定对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所属的龙圩镇忠义街大园塘市场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后,同时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不服,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征收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有权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大园塘市场房屋是建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二层钢混结构建筑,由于大园塘市场可用于经营的面积不多,大量的商品经营者不得不在市场周边占道经营,脏、乱、差现象时有出现,而且大园塘市场临近苍梧县人民医院,市场周边包括街道的杂乱环境给医疗救护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大园塘市场改造既是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也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原告提出大园塘市场不应作为征收对象予以征收的意见不予采纳。2011年,苍梧县人民政府已将大园塘市场改造列入政府工作计划中,《苍梧县“城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苍办发(2012)23号)将大园塘市场的改造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列入苍梧县2012年“城乡建设年”建设项目。被告在对大园塘市场房屋进行征收前,就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评估,苍梧县财政局也保证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就征收与补偿的问题,被告举行多次会议进行讨论,并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也同意由政府进行征收,但要求对征收与补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对原告提出被告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市场内经营者的安置问题,被告也已着手做好了临时市场的搬迁准备工作。综上所述,被告根据苍梧县城区旧城改造的需要,征收原告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所属的龙圩镇忠义街大园塘市场房屋,所作出的苍政发(2013)5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维持;原告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22次会议讨论决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苍梧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苍政发(2013)5号《苍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圩大园塘市场房屋的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苍梧县龙盛市场物业服务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01730104000377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柳裕庆代理审判员  陈少培代理审判员  陈国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