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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辖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周素英与唐鸣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辖初字第0009号原告周**,女,1938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唐*,男,1955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周**与被告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及常住地均在无锡市,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泰兴,故本案应移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保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无锡市崇安区北禅寺巷3号403室,且保证合同的履行地亦不在泰兴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