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彭某某,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高华,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光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1月27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我系再婚,被告系初婚。由于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事争吵。2013年初我与被告分居至今。我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原告给出的条件合理的话我可以考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初经人介绍认识的,2006年11月27日在莱州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带儿子孙英豪(1988年5月23日出生)与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婚后初期感情还可以,后来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婚后在莱州市柞村镇柞村大街经营春晖服装店一处,该店登记业主为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在卷佐证。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无端猜疑,导致双方近四年来一直经常争吵打闹,自2013年春节起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8月1日,被告还曾到其经营的服装店打闹,其报警后莱州市公安局柞村派出所出警,但被告已逃走。被告称因为他把挣的钱都交给了原告,当时没钱吃饭了才去向原告要钱,并不是去原告店里打闹。双方也没有分居,虽然原告在店里住,但被告经常到店里去,中午在店里吃饭。原告不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原则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无端猜疑,且经常与其争吵,还到其经营的店里打闹,双方已经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主张其并非到原告店里打闹,双方也没有分居,不同意离婚。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光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