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农民,群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大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梅某某、张某甲等人到大名县天雄路西某建筑工地,将该工地的南、北、西三面围墙推倒847米。经大名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损失33696元。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乙(已判)、张某某(已判)、梅某某(已判)、李某甲(在逃)、张某甲(在逃)等人将位于大名县某建筑工地的围墙推倒847米,经大名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损失3369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郭某某证言,2013年1月15日下午3时左右,他见到大约40多人来到某建筑工地,这些人把售楼部外的塑料布扯坏,把两个建筑用的钢架推倒,将工地四周的围墙和建筑工地上的铁门推倒,将公司广告牌上的喷绘和几盏灯砸坏。2、证人霍某某证言,2013年1月15日,她听说小区的围墙被人推倒了,来到现场看了看当时的监控录像,推倒围墙的人中有两人她认识,分别是张某某和李某乙。3、大名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4、同案犯梅某某对监控录像进行辨认,辨认出监控中参与推墙的有张某乙、杨某某、张某甲、李某丙、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张某乙、李某某、张某某。5、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推倒的围墙全长847米,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33696元。6、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2013年1月15日下午3点左右,他见到李某乙、梅某某等人在推某工地的围墙,张某某就和他们一起把南墙的一部分推倒。他们村部分村民把北墙西墙也推倒了,推墙的还有张某乙、李某某、李某丙,张某某就和他们一起把南墙的一截墙推倒了。7、同案犯梅某某供述,2013年1月15日下午3点左右,他和他们村部分村民来到某工地。他见有人在推工地的南墙,就跟着把南围墙的一部分推倒。后又把工地的北墙和西墙也推倒了。8、同案犯李某乙的供述,2013年1月15日下午3点左右,他见到某工地上站着一群人。后见到那些人开始推建筑工地的墙,他也就参与推了。他们先推倒新汽车站路北加油站附近的南墙,后从北墙的一个大门处往西推,把北墙的一部分推倒,接着把西墙推倒。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能够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栋江代理审判员 张克大人民陪审员 许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