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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齐登照与李严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登照,李严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陵民初字第938号原告齐登照,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委托代理人董效洋,陵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严平,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陵县。原告齐登照与被告李严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卫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登照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效洋,被告李严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二人逐渐感情淡化,矛盾加深。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吵嘴打仗,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一忍再忍,被告不予悔改,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7月15日,因原告加班没有回家,被告与原告的父亲姐妹发生争执,原告回家后,被告对原告吵闹,并将门窗玻璃砸坏,后被告于当月17日晚回娘门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说的不全部是事实,平时有个磕磕碰碰都是正常,闹个小矛盾也有,但是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并没有真正闹起来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1日大见面,5月4日换帖,2007年9月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在在2013年7月15日晚上下大雨,原告没有回家,被告与原告的父亲姐姐发生争执,并将门窗的玻璃打破,在2013年5月17日晚上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另查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组合橱一套三组、梳妆台一个、电视柜一个、两个小立柜、一个大立柜、沙发1+2+3一套、茶几一个、八仙桌一个、四把木椅、洗衣机一个、饮水机一个、落地扇一个、电子万年历一个、电暖器一个、电摩一辆、电视一台29吋、DVD一台、音箱一对、十床被子、两个长褥子、一个半褥子、床上用品一宗、毛巾被两个。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新飞冰箱一台、旧电脑一台、欧派电动车一辆、电摩三轮一辆、还有我自己绣的十字绣四个(一大三小)。上述财产均在原告处。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有2012年因原、被告在济南看病向原告三姐借款10000元,向原告大姐借款3000元。原、被告婚后无子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当庭陈述均记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一般,但原、被告在五年的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增加沟通、互相体谅、互相包容,妥善处理婚姻家庭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以维护来之不易的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齐登照与被告李严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