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陈志良与陈福龙、杨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良,陈福龙,杨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陈志良。委托代理人陈国琴。被告陈福龙。委托代理人郑玲云。被告杨雪玲。原告陈志良诉被告陈福龙、杨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良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陈志良负担。审 判 长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何耀俊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鲍平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