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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雨华绿色种植中心与孙淑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雨华绿色种植中心,孙淑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0614号原告北京雨华绿色种植中心,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内。法定代表人赵岩。被告孙淑妮,女性,年龄41。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雨华绿色种植中心诉被告孙淑妮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雨华绿色种植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