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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花城与吴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城,吴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0758号申请执行人花城,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吴雄,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吴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吴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