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蔡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原、被告在拨打广播电台情感交流节目并经亲戚介绍认识,2007年10月订婚,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完全是一时冲动。婚后两个月,原告才知道被告隐瞒了其因煤气中毒而不能生育的病情。被告不顾家,为了家庭经济,2008年11月份原告想外出打工,被告不让,双方发生吵闹。2009年2月,原告外出打工,于是分居生活,而被告多次去原告娘家闹事,对原告父母进行恐吓。原告2011年及2012年两次诉至乾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两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在未见面。原告深感双方的婚姻基础太差,已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因此,原告再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某未答辩。本案在庭审中,原告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出示下列证据:(2011)乾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乾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对该两份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通过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及举证,可以认定下列事实: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通过广播电台情感交流节目并经亲戚介绍认识,于2007年10月订婚,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2月,原告外出打工,不与被告联系,被告多次联系未果,双方分居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2011年及2012年两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均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双方仍未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5年多,但原告在法院两次判决驳回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不同意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花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蔡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星审 判 员 赵旭益代理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