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惠玲与严柱生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玲,严柱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王惠玲,女,生于1969年3月4日。被执行人严柱生,男,生于1964年9月10日。本院在执行王惠玲诉严柱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05)陇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严柱生赔偿王惠玲各项损失4884.45元,负担诉讼费630.00元。严柱生未按判决书执行,王惠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由严柱生支付案件执行款6517.45元、执行费50元由严柱生负担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陇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