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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孙志与向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向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孙志,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向权,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诉被告向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为137元(原告己预缴),由原告孙志承担137元。代理审判员 郭 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小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