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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某甲申请执行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纪某某,女,汉族,现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赵某甲申请执行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河少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乙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某乙的工资及奖金,每月除留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全部予以扣留,直至扣留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传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