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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虞和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虞和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旺。被告:虞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和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