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山东海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山东海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琅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山东海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卜庄镇,组织机构代码75446217-2。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伊效坤,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山东海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滁州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为DB/0101531956、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27日、出票人为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徐州中威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滁州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7月2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海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陶 政审 判 员 张玉梅审 判 员 齐丽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