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航与被告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航;刘吉荣;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马航。委托代理人李璟,系陕西省三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吉荣。委托代理人王成玺。被告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西路虹桥风景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8155170-4。法定代表人赵繁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选民。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诉称:2012年7月6日早8点,原告在咸阳市秦都区三号桥南500米咸户路南侧二期安居工程工地打工期间,被告刘吉荣叫原告取锯给自己锯一个板凳面,在锯的时候原告手指被锯伤,工地上的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并先期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被告刘吉荣系被告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门卫,原告受伤后与二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4116.94元、误工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260元,以上各项共计16066.9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吉荣于2013年8月29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马航2300元。二、被告陕西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马航3000元。三、原、被告之间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航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