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565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鸿基花园3栋B2316。法定代表人陈如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柳燕,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9号702A区。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芳、张昌倩,均系该司职员。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柳燕,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芳、张昌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是男格斗、男柔道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我公司许可,自2011年8月16日至今,在其经营网站www.163.com的游戏专题中以“迎接9月新职业dnf玩家秀腹肌激情cos男格斗”为标题,并配有文字描述,擅自公开使用了前述摄影作品男格斗图7,使用网址为http://game.163.com/11/0816/11/7BIVQ59100314JAU.html#p=7BIVLGPF3V8J0031。被告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与维权支出合计6000元。据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2、在网易网站www.163.com中与涉案侵权作品相同页面的位置登载持续24小时的致歉声明;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我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其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的诉讼请求。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摄影作品上并未署名,也无法提供涉案摄影作品的原件以供核对。且原告提交的《时间戳证书》只能证明原告提交电子数据的时间,不足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故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无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向我方主张权利。二、我方对涉案摄影作品的适当引用,完全是为了介绍和评论DNF游戏新角色,对涉案摄影作品适当引用的方式,是发布、介绍、评论网络游戏相关新闻和消息的通用方式,也是不可避免的方式。我方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三、我方已翻查网易网站全网WWW.163.COM,未能在网易网站上查找到涉案摄影作品,故原告有关停止对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的诉求已经失去履行的可能性及必要性,应依法予以驳回。四、我方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著作权,且原告没有任何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原告诉请我方致歉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五、原告要求我方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其经济损失没有明确金额,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原告未进行任何的通知我方删除涉案摄影照片的行为,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徒增了其他费用支出,因此原告所称公证费及律师费并非合理费用。经审理查明:涉案图片为人物摄影作品,该作品由1名男模特身着马甲,以格斗姿势拍摄,并以计算机技术做处理后形成,图片右下角标注“男格斗玩家”字样。原告提交数码文件012_8775.JPG内容为单人格斗,文件显示拍摄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原告另提交数码文件“男格斗家08.jpg”,图片为1名男模特身着马甲,以格斗姿势拍摄,并以计算机技术做处理后形成,图片右下角标注“男格斗玩家”字样,文件显示形成时间为2011年8月11日。2011年7月19日,摄影师陈峰出具《声明》一份,称其同意接受原告聘请或委托,为公司进行拍摄游戏主题照片,并不可撤销地同意本次拍摄所有照片(包括底片)的所有权利都归属于原告。同日,涉案图片的模特刘斌和孙赫均出具《肖像授权书》,确认同意原告(或者其聘请的摄影师)为其拍摄主题照片,并且同意拍摄的主题照片可以用于制作广告等以营利为目的之商业用途,授权使用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时间戳证书》注明原告为申请人,文件名称为“精选原图@男格斗.zip”,内容简述为“玩家COSDNF男格斗”。签发时间为2011-08-1101:43:51,时间戳认证码为5BO17A2CA8067C418B7EC9CBA1E04C45B74DC5F5。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2年5月7日出具的(2012)深证字48685号公证书证实:2012年4月2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柳燕到该处申办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同日,陈柳燕在该处天平办证室A413房,在该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操作计算机登录网站http://www.163.com,点击页面最上侧的“游戏”,在新弹出页面点击页面左上侧的“地下城与勇士”,在新弹出页面点击“玩家交流”栏目的“迎接9月新职业dnf玩家秀腹肌激情cos男格斗”图片,打开网址为http://game.163.com/11/0816/11/7BIVQ59100314JAU.html#p=7BIVLGPF3V8J0031。的新网页,该页面显示“网易游戏”、“网易游戏频道专题站”等字样,网页中间显示图片一张及文字描述。图片内容为1名男模特身着马甲,以格斗姿势拍摄,并以计算机技术做处理后形成,图片右下角标注“男格斗玩家”字样。经比对,该组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基本相同。该次公证共公证了10个网页内容。被告认为该公证书内容不完整,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辩称适当引用涉案摄影作品,是发布、介绍、评论网络游戏相关新闻和消息的通用方式,也是不可避免的方式,其提交新浪网、中国网、游久网等网站网页的打印件予以证明。原告对该打印件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另辩称其已在网易网上删除涉案图片,并提交翻查网易全网www.163.com的记录予以证明。原告就本案主张的经济损失提交《拍摄费用表》一份,列明拍摄器材、工作人员劳务费、服装道具、场地使用费、差旅费、模特费、合成费、车辆物流、后期创作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告以该表系原告单方制作为由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另查明,原告就(2012)深证字第47787、48685、47480号公证书所记载内容所涉著作权向本院起诉案件共36件,本院以(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44-1579号案件合并审理。庭审中原告明确就本案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100元,共计1100元。并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涉案图片的底片与正片、时间戳证书、声明、肖像授权书、(2012)深证字4868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被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经本院比对,原告提交的数码文件012_8775.JPG与涉案图片除后期计算机处理外,模特动作、神态均一致,数码文件“男格斗家08.jpg”与涉案图片内容一致。原告就其主张提交的涉案摄影作品的底片(数码文件012_8775.JPG)与正片(数码文件“男格斗家08.jpg”),模特的肖像授权书、摄影师的声明及文件的时间戳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足以证明原告系涉案图片(正片)的作者。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本院确认原告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虽然被告辩称(2012)深证字第48685号公证书的内容记载不完整,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交反证推翻公证书所载内容,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纳,对(2012)深证字第48685号公证书予以采信,确认被告经营的网站wwww.163.com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的事实。被告又辩称其为介绍和评论某一作品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且其对涉案摄影作品的适当引用,是发布、介绍、评论网络游戏相关新闻和消息的通用方式,是不可避免的。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就本案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网页上的文字描述而言,其反映内容显然不是对涉案摄影作品的评价,也不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情形,网易网站系我国主要的门户网站,被告作为经营性网站的经营者辩称其行为系对涉案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缺乏依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已经构成对原告就该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已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对此诉请本院不再处理。原告另主张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商誉因本案侵权行为而受到不良影响,故本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的赔偿数额。原告提交的《拍摄费用表》由原告单方制作,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鉴于本案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而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类型、被告经营网站的性质、规模、其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及合理程度,以及本案为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2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永华柯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