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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王凯与姚荣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荣方,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荣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上诉人姚荣方为与被上诉人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商初字第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姚荣方提交的加盖物业中心、社区居委会公章的居住证明已足以表明有关单位对于其居住情况的确认,因无法对姚荣方时刻处于监管状态,有关单位不能确认姚荣方是否连续居住于此亦在情理之中,但这不能作为否认姚荣方居住情况的依据。另,另案当事人对于姚荣方陈述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亦无法作为否认姚荣方居住情况的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凯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于姚荣方的住所地,其户籍所在地在杭州市余杭区,现争议的是姚荣方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在杭州市下城区。为此,姚荣方提交了由桦枫居物业服务中心、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华中社区居委会筹备领导小组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上载明“姚荣方自2011年3月入住我居住区至今,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华中社区嘉里桦枫居小区3幢2单元1501号”,经原审法院核实,该证明为属实,且证实该住房交房后一直有人居住。虽然姚荣方与其前妻郎莉萍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案涉房产归郎莉萍所有,但郎莉萍已向原审法院陈述其与姚荣方分居后,一直与孩子住在余杭,案涉房屋由姚荣方一人居住,该套房屋其从未居住过。故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证实姚荣华的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下城区,现王凯也并无证据证明姚荣华的经常居住地并非在桦枫居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姚荣华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商初字第250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