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鑫瑶与张文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瑶,张文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张鑫瑶,住隆化县。被告张文明,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瑶与被告张文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鑫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瑶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