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许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