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浩与刘全鹏、赵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刘全鹏,赵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64号原告:周浩,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刘全鹏,男,1975年12月2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赵学红,女,1973年1月28日,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诉被告刘全鹏、赵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40元,申请保全费1713元,计41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