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唐某某,男,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女,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唐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