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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唐某某,男,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女,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唐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