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褚牡丹与章文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牡丹,章文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941号原告:褚牡丹。被告:章文巨。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牡丹诉被告章文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牡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