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晓艳、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晓艳,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任家新村79号。法定代表人:王纪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艳,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庄周乡望月新村。法定代表人:王磊磊,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长涛,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系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诉(以下简称金路顺通公司)被告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王晓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宣判后,金路顺通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蒙城县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20辆车辆为金路顺通公司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金路顺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4603元人民币,或查封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二、查封蒙城县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辆汽车,该查封车辆行驶证号为:皖S×××××挂、皖S×××××、皖S×××××、皖S×××××挂、皖S×××××、皖S×××××、皖S×××××挂、皖S×××××、皖S×××××、皖S×××××、皖S×××××、皖S×××××挂、皖S×××××、皖S×××××、皖S×××××、皖S×××××、皖261**、皖S×××××、皖S×××××、皖S×××××挂。以上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伟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