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一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新与安阳市天赐物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安阳市天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96-1号原告李新,男,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鲁勇鹏,男,市民。被告安阳市天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西段(与107国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马小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安阳市天赐物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天赐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新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天赐物资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天赐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