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流富与被告敖东群、戴江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流富,敖东群,戴江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袁流富,女,1955年1月4日生,汉族,重庆人。委托代理人郭学雯,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东群,女,1955年6月6日生,汉族,泸县人。被告戴江桥,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泸县人。原告袁流富与被告敖东群、戴江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袁流富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敖东群、戴江桥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流富撤回对被告敖东群、戴江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00元,由原告袁流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小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