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何晨光与李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388号关于何晨光与李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何晨光。被告李传涛。原告何晨光诉被告李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晨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晨光诉称,2011年3月份,被告因自家要拆迁,缺钱搬家,找到原告要求借钱,并承诺很快归还。后原告将钱借给被告。之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一直没有露面。原告现求助法律,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正,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传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被告李传涛出据借条一张,上书“今借到何晨光人民币肆万元正”。其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索款无着,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借款为现金交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借条一张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传涛向原告何晨光借款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传涛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另被告李传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晨光人民币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李传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陈 飚审 判 员 黄爱斌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