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浩与刘全鹏、赵学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刘全鹏,赵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64-1号原告:周浩,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刘全鹏,男,1975年12月2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赵学红,女,1973年1月28日,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舒民一初字第006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全鹏、赵学红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新城B区春秋北路和瑞景花园XX-XX号两上两下门面房的查封。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