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60号原告程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得到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某审 判 员 何某人民陪审员 谭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