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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商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继平与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平,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1813号原告:李继平。委托代理人:朱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号钱江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邵文勇,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沈向明,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利锋,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继平诉被告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宏途公司工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后,被告宏途公司工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宏途公司工会住所地在杭州市××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