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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智慧与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慧,马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19号原告张智慧。被告马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慧诉被告马刚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张智慧于2013年8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570.5元,由原告张智慧负担。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