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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孝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洛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479号申请人张孝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洛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城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孝毛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标的36946.76元,已执行35746.76元,剩余标的1200元。申请人张孝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桑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对剩余标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洛桑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张孝毛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3)城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