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赖永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禹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永林,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1980年因犯抢劫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3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6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永林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永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0日7时许,被告人赖永林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河南大学东操场附近,使用螺丝刀将车牌号为豫B887**的东风本田汽车玻璃撬烂后,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副驾驶座上的挎包盗走,挎包内有人民币6300元。2013年6月6日,被告人赖永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永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汴公(铁)勘(2013)05100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汴)鉴(DNA)字(2013)058号检验鉴定书、抓获证明、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永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赖永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永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