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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殷建文与吴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建文,吴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251号原告殷建文。被告吴文俊。原告殷建文诉被告吴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建文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2月20日因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33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吴文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0日,被告吴文俊向原告殷建文借款30000元现金并出具借条,承诺2012年12月26日归还,被告吴文俊迄今未向原告殷建文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吴文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殷建文起诉所称事实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吴文俊向原告殷建文借款,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吴文俊在借款日期届满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殷建文要求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殷建文要求从借款期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殷建文只要求3300元的利息,不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归还原告殷建文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吴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殷建文利息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6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吴文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