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二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蒙天延与黄毅、张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天延,黄毅,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保字第00445号原告蒙天延。被告黄毅。被告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天延诉被告黄毅、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天延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毅、张丽价值147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蒙天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黄毅、张丽所有的价值14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蒙天延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永新新村3幢1-8-2的房屋(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予以扣押;三、对担保人蒙天延所有的位于五堰街办四堰社区1幢1-4-2的房屋(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肖帮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