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友清、李丽梅与被告刘振生、唐山丰南国丰汽车总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清,李丽梅,刘振生,唐山丰南国丰汽车总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杨友清,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原告李丽梅,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二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孙建新,唐山市文化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振生,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唐山丰南国丰汽车总队,地址唐山市丰南区。负责人么明一,该汽队队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代表人董怀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艳,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清、李丽梅与被告刘振生、唐山丰南国丰汽车总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清、李丽梅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友清、李丽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清、李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由原告杨友清、李丽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