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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2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庆投资发展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庆投资发展公司,深圳市松岗沙浦围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24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庆投资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十二区宝民一路公路管理中心大夏18楼1804。法定代表人郭云明。委托代理人钟远平,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俊浪,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岗沙浦围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工业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蔡细锐。关于深圳市华庆投资发展公司与深圳市松岗沙浦围股份合作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深圳市松岗沙浦围股份合作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华庆投资发展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岗沙浦围股份合作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岗沙浦围股份合作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25000000元以及利息、执行费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