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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作平与赵志刚、逄后英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平,赵志刚,逄后英,王瑞利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06-1号原告张作平。被告赵志刚。被告逄后英。被告王瑞利。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作平与被告赵志刚、逄后英、王瑞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逄后英在高密市人民法院的应支取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