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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高立军、张焕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鲁化路31号。法定代表人:于俊茹,董事长。被执行人:高立军。被执行人:张焕荣。被执行人:姜伟冉,聊城市雍浩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张凌勇,聊城市开发区乐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怀良。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立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立军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立军存款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