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万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16号原告:万某委托代理人:张春茂,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巧珍,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