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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豪尔发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腾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豪尔发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腾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张家港市豪尔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宇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惠峰,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腾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豪尔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腾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豪尔发纺织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腾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豪尔发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腾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豪尔发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腾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豪尔发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