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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恢字第0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生安与西安德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安,西安德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恢字第00119-1号申请执行人李生安,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德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生安与被执行人西安德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生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78762.37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未民宫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李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