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8月18日生一女孩张某甲。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的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酗酒、酒后有多次变态行为,并有多次出轨行为,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婚生女张某甲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8日过门同居生活,2008年8月18日生一女孩张某甲。婚后感情尚可,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原告于2013年5月6日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以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能够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女,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双方和好后的家庭仍然是幸福美满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姬建伟助理审判员 赵璐璐人民陪审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坤—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