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与马三刚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马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被执行人马三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与被执行人马三刚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2013)兰国信公内字第3848号执行证书:马三刚归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140194.67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马三刚向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已付了部分款项,现下欠18160元,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马三刚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2013)兰国信公内字第384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