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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3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悦达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悦达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355-1号原告宝鸡市悦达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法定代表人杨孝义,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秦川,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法定代表人李宗民,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国,该公司企业管理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悦达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54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保证人张雪爱名下座落于渭滨区经二路50号楼0805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引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