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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邱志成与黄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邱某某,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炬光乡雷鸣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305016391。委托代理人:饶正祥,仪陇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营山县郎池镇封窦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303078742。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伟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仔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